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25號上訴人 林祖銘 被上訴人 鄒金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10年1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參佰零貳萬肆佰柒拾玖元。
二、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起七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陸仟肆佰玖拾伍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3項規定甚明。所謂交易價額,係指客觀之市場交易價格而言。又現行地政機關就不動產之交易價格已採實價登錄制度,故鄰近不動產於一定期間內所登錄之交易價格,應趨近於客觀之市場交易價格,可作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基準。
二、經查,被上訴人起訴請求被告於原告給付被告新臺幣(下同)270,000元之同時,將如附表所示土地、建物(下稱系爭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本院依職權為不動產實價登錄查詢結果鄰近類似條件房屋最近1期之交易市價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54,082元【計算式:3,000,000÷16.7
8÷3.30579(坪轉換成平方公尺)=54,082,以下均為元以下四捨五入】,有內政部不動產實價登錄查詢結果可稽(見本院卷第83頁),上開每平方公尺交易市價,依上開說明,以此為計算系爭房地之交易價額,應屬適當。以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算為3,020,479元(計算式:55.85×54,082=3,020,479)。
三、綜上所述,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4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起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2月23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范坤棠
法官李可文法官林育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23日
書記官張芝瑜附表:
┌───────────────────────────┐│土地:│├─────────┬───┬────────┬────┤│土地坐落│地號│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花蓮縣○○鄉○○段│819│93.02│全部│├─────────┴───┴────────┴────┤│建物:花蓮縣○○鄉○○段○○○○號建物│├─────────┬────────┬────────┤│基地座落│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門牌號碼│││├─────────┼────────┼────────┤│花蓮縣○○鄉○○段│總面積:55.85│全部││819地號土地│層次面積:53.19││├─────────┤陽台面積:2.66│││花蓮縣吉安鄉明義六││││街89巷2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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