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0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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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1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03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董家任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董家任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董家任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再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2號判決參照)。又刑事訴訟法第370條於103年6月4日修正公布增訂第2項「前項所稱刑,指宣告刑及數罪併罰所定應執行之刑」、第3項「第一項規定,於第一審或第二審數罪併罰之判決,一部上訴經撤銷後,另以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時,準用之」等規定,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應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應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35號裁判參照)。末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第41條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及第679號解釋意旨)。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是本院為最後審理事實諭知罪刑之法院。又如附表編號2至6所示之罪於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裁判確定前所犯,另受刑人所犯各罪包含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惟受刑人就上開各罪,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亦有刑事執行意見狀在卷可佐。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核無不合。
四、爰以各罪宣告刑為基礎,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編號1至4均係施用第二級毒品罪,上開4罪之犯罪類型、態樣、手法均同,彰顯此類犯罪行為人受毒品成癮性之影響,本具有反覆發生之高度可能,各罪間獨立性薄弱,重複非難程度甚高,且此類犯罪與一般犯罪性質不同,理應側重適當醫學治療及心理矯治為宜,而編號5、6所示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為散布毒品,危害社會安寧與他人身體健康,上開之罪雖皆與毒品相關,但其等犯罪類型、罪質、目的、手段及犯罪情節仍有不同之處,不法內涵與可責難程度仍存有差異等一切情狀,就各該判決所處之刑,定其如主文所示應執行之刑。受刑人所犯原得易科罰金之罪,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處罰,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2月2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邱韻如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2月23日
書記官呂姿穎【附表】┌────────┬──────────┬──────────┬──────────┐│編號│1│2│3│├────────┼──────────┼──────────┼──────────┤││││││罪名│毒品防制條例│毒品防制條例│毒品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8年10月17日12時12│109年1月6日20時40分│109年2月3日16時許│││分許回溯96小時│許回溯96小時│回溯96小時│├────────┼──────────┼──────────┼──────────┤││││││偵查(自訴)機關│花蓮地檢108年度│花蓮地檢109年度│花蓮地檢109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929號│毒偵字第116號│毒偵字第262號等││││││├───┬────┼──────────┼──────────┼──────────┤││││││││法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最後├────┼──────────┼──────────┼──────────┤││││││││案號│109年度花簡字│109年度花簡字│109年度花簡字││事實審││第101號│第154號│第260號││├────┼──────────┼──────────┼──────────┤││判決日期│109年02月17日│109年05月05日│109年06月10日│├───┼────┼──────────┼──────────┼──────────┤││││││││法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確定├────┼──────────┼──────────┼──────────┤││││││││案號│109年度花簡字│109年度花簡字│109年度花簡字││判決││第101號│第154號│第260號││├────┼──────────┼──────────┼──────────┤││判決│109年03月19日│109年06月17日│109年07月13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是││罰金之案件││││├────────┼──────────┼──────────┼──────────┤││花蓮地檢│花蓮地檢│花蓮地檢│││109年度執字第588號│109年度執字第1263號│109年度執字第1738號││備註├──────────┴──────────┴──────────┤││編號1至4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64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編號│4│5│6│├────────┼──────────┼──────────┼──────────┤││││││罪名│毒品防制條例│毒品防制條例│毒品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3年9月│有期徒刑3年9月││││││├────────┼──────────┼──────────┼──────────┤││││││犯罪日期│109年2月24日6時許│109年1月13日│109年2月6日│││回溯96小時│││├────────┼──────────┼──────────┼──────────┤││││││偵查(自訴)機關│花蓮地檢109年度│花蓮地檢109年度│花蓮地檢109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262號等│偵字第1098號等│偵字第1098號等││││││├───┬────┼──────────┼──────────┼──────────┤││││││││法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最後├────┼──────────┼──────────┼──────────┤││││││││案號│109年度花簡字│109年度訴字│109年度訴字││事實審││第260號│第206號│第206號││├────┼──────────┼──────────┼──────────┤││判決日期│109年06月10日│109年12月02日│109年12月02日│├───┼────┼──────────┼──────────┼──────────┤││││││││法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確定├────┼──────────┼──────────┼──────────┤││││││││案號│109年度花簡字│109年度訴字│109年度訴字││判決││第260號│第206號│第206號││├────┼──────────┼──────────┼──────────┤││判決│109年07月13日│109年12月30日│109年12月30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否│否││罰金之案件││││├────────┼──────────┼──────────┼──────────┤││花蓮地檢│花蓮地檢│花蓮地檢││備註│109年度執字第1738號│110年度執字第225號│110年度執字第225號││├──────────┼──────────┴──────────┤││編號1至4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640號│編號5至6經本院以109年度訴字第206號判決│││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1月。│││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