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97年度北秩字第608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
民國97年8月18日北市警中分刑字第09732879000號移送書移送審
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拘留貳日
。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97年7月23日上午1時40分。
(二)地點:臺北市○○區○○○路與錦州街口。
(三)行為:吸食、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K他命
。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經警察當場查獲。並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樂股份有限公
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1份在卷可稽。
(三)扣案K他命3包可證。
三、扣案K他命3包(毛重75公克,淨重73.5公克),為共同嫌疑
人 王佳展 所有,非被移送人所有,不併予宣告沒入,附此敘
明。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陶亞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陳立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