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旗簡字第237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因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403,507元,應繳裁
判費新台幣(下同)4,43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3,439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旗山簡易庭
法 官 張俊文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永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