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7年度鳳簡字第130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鳳簡字第1309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8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158,24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
幣2,4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
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富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金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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