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5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審交附民字第5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517號原告 李東聰
簡蘭香上 2人送達代收人 李韋鋐 被告 洪芷婷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審交易字第573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17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李俊彥
法官陳伯厚
法官黎錦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宥伶中華民國113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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