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建簡上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建簡上字第2號上訴人 顏貞祥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陳祥間 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對於民國112年6月17日本院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建簡字第24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萬5,3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17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若美
法官謝宜雯法官王玲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17日
書記官林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