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9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金訴字第9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金訴字第932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潘志軒選任辯護人周廷威律師
巫馥均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檢察官移送併辦而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1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樊季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莉涵中華民國113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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