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2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2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除字第295號聲請人 曾柳基 上列當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002關於股數「60」之記載,應更正為「90」。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6月1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囿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3年6月17日
書記官董怡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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