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9383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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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938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9383號債權人 周建宏 債務人 許耿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約定利息為借貸關係存續中之利息,如借貸關係已因期間屆滿而消滅,而債務人復有履行遲延之情形時,債權人唯得請求給付遲延利息,不得更依原有契約請求支付約定利息。經查,債權人以債務人向其借款新臺幣15萬元,清償期即105年8月18日屆至,債務人未依約清償為由,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依債權人提出之借貸契約書所載,貸款利息:依月息1.5﹪計算,遲延利息:依月息1﹪計算,則債權人請求逾遲延利息即月息1﹪即年息12﹪之部分,與上開說明不符,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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