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上字第15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上字第1522號上訴人永煦事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及下一人訴訟代理人 洪葦 緁(原名 洪嘉禧 )上訴人 楊紜綺 (原名 楊湘婷 )0000000000000000上三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馬偉涵 律師被上訴人 楊少鳴 訴訟代理人 黃健誠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1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林翠華
法官陳蒨儀法官饒金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1日
書記官陳泰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