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桃交簡附民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19號原告 呂尉綾 被告 顏心驊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即本院105年度桃交簡字第142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劉淑玲
法官張英尉法官涂光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恩如中華民國106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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