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家訴字第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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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家訴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訴字第20號原告 蔡聲威 上列原告與被告 谷秀蘭 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00,67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819元,扣除原告前於調解程序繳納之2,000元,尚應補繳26,819,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3日
家事法庭法官孫健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年3月3日
書記官劉家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