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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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1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135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1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連育群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1月23日
書記官溫婷雅┌─────────────────────────────────────┐│支票附表:98年度除字第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員邦企業股│遠東國際商│97年8月7日│319,200元│0000000││││份有限公司│業銀行新莊│││││││ 曹來旺 │富國分行│││││├───┼─────┼─────┼──────┼─────┼─────┼──┤│002│員邦企業股│遠東國際商│97年9月7日│319,200元│0000000││││份有限公司│業銀行新莊│││││││曹來旺│富國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