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30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302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信辰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字第10248號、106年度執聲字第20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信辰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柒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信辰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案件,業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判決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無不合,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7月28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王詩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毅皓中華民國106年7月28日附表:受刑人林信辰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2年│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105年7月5日│105年1月1日至105年1月│104年10月9日││││12日(除1月2日、1月9日│││││外)││├──────┼───────────┼───────────┼───────────┤│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機關年度案號│105年度偵字第30975號等│105年度偵字第22755號等│105年度偵緝字第250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5年度訴字第1510號│105年度訴字第1307號│105年度訴字第1270號││實├────┼───────────┼───────────┼───────────┤│審│判決日期│106年4月13日│106年3月30日│106年6月2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5年度訴字第1510號│105年度訴字第1307號│105年度訴字第1270號││決├────┼───────────┼───────────┼───────────┤││判決確定│106年5月8日│106年4月17日│106年6月26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不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罰金、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編號1、2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2826號裁定定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106年度執字第1024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