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1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161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3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偽造文書罪,減為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民國93年1月間犯偽造文書罪,經本院96年度簡字第780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調偵緝字第18號),判處拘役50日確定在案。茲因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刑法偽造文書罪,核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相符,為此依同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聲請裁定減刑,並依同條例第九條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5日
刑事第三庭
法官王幸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泰寧中華民國96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