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19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19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190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11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何世全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童洪芳美中華民國97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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