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重再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再字第20號再審原告丙○○
乙○○甲○○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價金再審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070萬9995元,應徵裁判費55萬5372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5月16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吳景源
法官連正義法官滕允潔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5月18日
書記官黃麗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