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9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9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935號原告子○○
癸○○寅○○○甲○○紀台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丑○○被告己○○
庚○○丙○○乙○○卯○○○
2壬○○辛○○丁○○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86,2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65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25,651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97年7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源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11日
書記官黃士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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