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花小字第34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被 告 黃立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台中市,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參,
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中地方法院
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
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2月14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官楊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0年2月14日
書記官林香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