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0年度湖簡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湖簡字第112號
原   告  陳玉芝
訴訟代理人  翁仁海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節能燃燒系統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遷讓房屋
等事件,原告為訴之變更(當事人變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變更之訴駁回。
理由
一、查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前段規定,訴狀送達後,原告
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
二、本件據原告原起訴之對象為被告台灣節能燃燒系統股份有限
公司,嗣於訴狀繕本送達後,未經被告同意,為訴之變更,
變更被告為 張錦鑫 ,原告所為當事人之變更,有礙訴訟之終
結,核與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各款規定均不相符,其
所為訴之變更難認合法,自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2月14日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法官張國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2月16日
書記官劉芷含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