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6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636號原告 林哲良
卓倇如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暖琇 律師被告嘉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280,106元(計算式詳如附件,即被告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本金加計至聲請強制執行時之利息、違約金),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1,7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0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游智棋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6月14日
書記官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