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66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6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663號原告友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文保 訴訟代理人 林世勳 律師
蔡長勛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達亞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535,26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3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游智棋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6月4日
書記官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