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4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4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403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2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附表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1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何怡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8年4月17日
書記官鄭梅君附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條例│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8月│││(一級)│(二級)│(一級)│├─────┼──────┼──────┼──────┤│犯罪日期│97.09.03│97.09.01│97.10.30│├─────┼──────┼──────┼──────┤│偵查(自訴│基隆地檢97年│基隆地檢97年│基隆地檢97年││)機關年度│度毒偵字第│度毒偵字第│度毒偵字第││案號│2684號│2684號│2831號│├─┬───┼──────┼──────┼──────┤│最│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後├───┼──────┼──────┼──────┤│事│案號│97年度訴字第│97年度訴字第│97年度訴字第││實││1676號│1676號│1812號││審├───┼──────┼──────┼──────┤││判決│97.11.28│97.11.28│97.12.30│││日期││││├─┼───┼──────┼──────┼──────┤│確│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定││││││判├───┼──────┼──────┼──────┤│決│案號│97年度訴字第│97年度訴字第│97年度訴字第││││1676號│1676號│1812號││├───┼──────┼──────┼──────┤││確定│97.11.28│97.11.28│97.12.30│││日期││││├─┴───┼──────┼──────┼──────┤│備註│基隆地檢98年│基隆地檢98年│基隆地檢98年│││度執緝字第│度執緝字第│度執緝字第│││245號│245號│246號│││(編號1、2應│(編號1、2應││││執行有期徒刑│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1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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