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聲字第5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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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司聲字第5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聲字第579號聲請人仁愛護理之家法定代理人 吳景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蕭能維 律師即 姚嘉玲 之遺產管理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目的,在於確定應負擔訴訟費用之一造應賠償他造所支出訴訟費用之數額。當事人倘未支出訴訟費用,自不得請求他造賠償,即無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之必要,其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為無實益,不應准許(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1217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業經本院110年度南勞簡字第56號判決確定,亟需核算應納之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規定聲請核定訴訟費用。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經本院110年度南勞簡字第56號判決訴訟費用由被告即聲請人負擔百分之38,餘由原告即相對人負擔,全案而告確定。經查,本件相對人起訴,訴訟費用均由相對人先行預納,且聲請人於上開訴訟事件並未支出訴訟費用,按諸前揭說明,即無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之實益。從而,本件聲請核無必要,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哲豪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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