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4號
反訴原告筌盛建設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逢時
反訴被告熊阪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達進
訴訟代理人 吳文琳 律師
訴訟代理人 崔瀞文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款等事件(本訴),反訴原告提起反訴,請求反訴被告給付工程款,然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與本訴之訴訟標的並不相同,而其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34,7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940元。茲命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反訴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2日
民事第十一庭法官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2日
書記官張裕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