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2年度彰小字第19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彰小字第19號

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林岳樺

被告 賴東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萬7,03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彰化簡易庭法官許嘉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陳火典

附表:

尚欠本金

利息

違約金

週年利率

起訖日

週年利率

起訖日

新臺幣3萬7,033元

2.095%

自民國111年6月12日起至民國111年9月11日止

0.222%

自民國111年7月12日起至民國111年9月27日止

2.22%

自民國111年9月12日起至民國111年9月27日止

0.2345%

自民國111年9月28日起至民國111年12月20日止

2.345%

自民國111年9月28日起至民國111年12月20日止

0.247%

自民國111年12月21日起至民國112年1月11日止

2.47%

自民國111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0.494%

自民國112年1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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