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彰小字第19號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林岳樺
被告 賴東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萬7,03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彰化簡易庭法官許嘉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陳火典
附表:
尚欠本金
利息
違約金
週年利率
起訖日
週年利率
起訖日
新臺幣3萬7,033元
2.095%
自民國111年6月12日起至民國111年9月11日止
0.222%
自民國111年7月12日起至民國111年9月27日止
2.22%
自民國111年9月12日起至民國111年9月27日止
0.2345%
自民國111年9月28日起至民國111年12月20日止
2.345%
自民國111年9月28日起至民國111年12月20日止
0.247%
自民國111年12月21日起至民國112年1月11日止
2.47%
自民國111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0.494%
自民國112年1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