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催字第5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催字第5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催字第593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於掛失止付通知書及聲請狀上更正以受款人 欒永祥 之名義辦理掛失止付及聲請公示催告,並提出委任狀。。
中華民國96年3月7日
民事庭法官黃桂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3月7日
書記官方恒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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