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5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5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577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乙○○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三十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乙○○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四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三十日執行羈押,並於九十六年一月三十日,依法延長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依法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自九十六年三月三十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3月1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張瑛宗
法官黃莉莉法官孫淑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馬愛君中華民國96年3月16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