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42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425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7日裁判案由:損害賠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425號原告乙○○號訴訟代理人 藍庭光 律師 劉志卿 律師被告甲○○樓訴訟代理人 林俐伶 律師複代理人 張智翔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5年11月27日民事第二庭法官吳錦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11月27日書記官林美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