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9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963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聲減字第5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各
編號所示之罪,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應執行刑。
查,受刑人甲○○於如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
罪,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現尚未執行等情,有該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減刑案件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減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第12條,刑法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江翠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慧玲中華民國96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