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2319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2319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公司法定代理人陳棠相對人即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柒仟柒佰壹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萬貳仟伍佰零貳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九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付新臺幣貳仟肆佰元之違約金,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三期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9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