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80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18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180號聲請人 朱新 和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107年8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股票陸張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股票6張,因不慎遺失,經掛失止付、公示催告並刊登報紙,現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上開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
5條第1項及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股票6張,業經本院於民國107年2月21日以107年度司催字第56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5個月內。上開裁定於107年2月26日送達聲請人,聲請人於107年2月28日將之刊登於台灣新新聞報,至今已滿5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有上開民事裁定、台灣新新聞報在卷為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揭公示催告卷,經核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7年7月30日屆滿(原屆滿日為107年7月28日,因適逢假日,故順延至107年7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是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蔡牧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8月29日
書記官曾小玲┌─────────────────────────────────┐│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0001│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7NX00000000│股票│1│225│├──┼────────────┼────────┼──┼──┼──┤│0002│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8NX00000000│股票│1│155│├──┼────────────┼────────┼──┼──┼──┤│0003│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9NX00000000│股票│1│34│├──┼────────────┼────────┼──┼──┼──┤│0004│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90NX00000000│股票│1│41│├──┼────────────┼────────┼──┼──┼──┤│0005│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91NX00000000│股票│1│31│├──┼────────────┼────────┼──┼──┼──┤│0006│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92NX00000000│股票│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