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0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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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0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018號上訴人研展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美雲
一、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捷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09年12月25日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018號第一審判決不服而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629,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40,555元。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27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呂麗玉
法官蔡嘉裕法官陳盈睿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27日
書記官楊思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