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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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訂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75號原告DRAGONNEWLIMITED龍新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練家雄 律師被告聯統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當事人間返還訂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7,253,337元(227,520×31.88=7,253,337),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2,8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月7日
書記官廖春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