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747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747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相對人即債務人 張家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玖仟肆佰貳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17477號│├──┬─────┬─────────┬──────┬────────┤│編號│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新臺幣)││││├──┼─────┼─────────┼──────┼────────┤│001│304元│民國102年3月11日│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5│││││││├──┼─────┼─────────┼──────┼────────┤│002│19,120元│民國102年5月26日│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