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2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219號原告甲○○
2室訴訟代理人丙○○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等人間因97年度重訴字第219號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8,774,45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31,88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4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宏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24日
書記官陳心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