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簡字第200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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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20056號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黃啓峰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楊樹梅 等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依職權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應退還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溢收之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仟參佰玖拾元。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六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一一○年度補字第一八四一號民事裁定命原告補繳本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二千二百一十元前,原告業已繳納第一審裁判費七千六百元,溢繳本件裁判費五千三百九十元(計算式:7,600-2,210=5,390),爰依職權裁定返還原告前揭溢收之訴訟費用。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本裁定影本應送達本院會計室及出納室各1份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