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797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79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7971號債權人文華雅緻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廖春福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李藍晶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前段、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支付命令,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表明債務人之住所、對債務人之請求依據,經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23日裁定命債權人補正,該裁定業已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亦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狀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可憑,其聲請顯非適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0年4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