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24號聲請人 曾明嘉 相對人 許淑萍
戴秀娥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次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67條,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戴秀娥曾向第三人 劉啟榮 借款,,約定清償日期為民國96年1月1日,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3,450,000元之抵押權以為擔保。詎相對人戴秀娥屆期未依約清償,且劉啟榮已將前述抵押債權及抵押權均讓與聲請人,並於97年5月13日辦畢抵押權移轉登記;而相對人戴秀娥又於101年1月11日將附表編號1所示土地及附表(建物)編號1所示建物移轉登記予相對人許淑萍,惟依前開說明,聲請人之抵押權不因之而受影響。聲請人為此以附表所示不動產之現所有人為相對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聲請人本件聲請,業據其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抵押權移轉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等件影本及不動產登記謄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本件聲請人係提出相對人戴秀娥所簽發,發票日為97年4月18日,票面金額為3,450,000元,到期日為101年3月1日,受款人為聲請人之記名本票1紙作為債權證明文件,並稱聲請人與劉啟榮辦理抵押權移轉登記時,已將抵押債權讓與之事實告知相對人戴秀娥,且已將原債權證明文件返還相對人戴秀娥,前述本票乃相對人戴秀娥收回原債權證明文件後,重新簽發交付予聲請人作為本件抵押權之債權證明文件。然前述本票之簽發日期,已在登記之約定清償日96年1月1日後,且受款人亦非原抵押權人劉啟榮,自形式以觀,尚難認此本票所載之債權確在本件抵押權擔保範圍內。惟在普通抵押權人聲請法院裁定拍賣抵押物之情形,因其抵押權必先有被擔保之債權存在,而後抵押權始得成立,故祇須抵押權已經登記,且登記之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准許,是本件聲請人提出之本票,雖不能自其外觀確認其上所載債權即為本件抵押權所擔保者,然於本件聲請得否准許之法定要件並無影響,併予敘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5月27日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104年5月28日
書記官朱小萍┌───────────────────────────────────┐│附表:104年度司拍字第24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編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臺南市○○○區○○○○段│三寮灣小段│1184│田│2263.00│全部││001├───┴────┴────┴─────┴──┴─┴────┴──┤││所有權人:許淑萍│├──┼───┬────┬────┬─────┬──┬─┬────┬──┤│002│臺南市○○○區○○○○段│三寮灣小段│1195│田│2996.00│全部││├───┴────┴────┴─────┴──┴─┴────┴──┤││所有權人:戴秀娥│└──┴────────────────────────────────┘┌──────────────────────────────┐│附表(建物)︰104年度司拍字第24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建│││├─┬─┬─┤權利││││││主要建築│一│合│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材料及│││││││號││││││單│範圍││││││房屋層數│層│計│位││├──┼─┼──────┼────┼────┼─┼─┼─┼──┤│001│11│臺南市北門區│臺南市北│1層樓房│21│21│平│全部│││1│三光里1鄰三│門區溪底│鋼鐵造加│7.│7.│方│││││寮灣11號│寮段三寮│強磚造│46│46│公││││││灣小段11││││尺││││││84地號││││││├──┴─┴──────┴────┴────┴─┴─┴─┴──┤│所有權人:許淑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