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審交易字第5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審交易字第50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宗洋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359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起訴書(附件)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法院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 吳子安 、 吳定明 告訴被告劉宗洋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業於民國99年12月20日具狀撤回告訴,有聲明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可憑,其於本院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揆諸前揭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22日
交通法庭法官孫于淦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鄭智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