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1164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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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5年訴字第1164號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償還公費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95年度訴字第01164號原告陸軍專科學校代表人甲○○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吳榮昌 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 陳清朗 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子○○被告乙○被告丙○○被告丁○○被告戊○○上四人訴訟代理人己○○被告己○○被告庚○○上六人訴訟代理人辛○○被告辛○○被告壬○○被告癸○○(原名 陳育才 上列當事人間因償還公費事件,原告不服中華民國年月日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再訴願決定ˋ訴願決定及均撤銷。
事實原告起訴意旨略謂︰
被告答辯意旨略謂︰
理由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爰依行政訴訟法第26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3月5日
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江幸垠
法官戴見草法官簡慧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3月26日
書記官楊曜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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