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76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另案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九十六年三月十九日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一七六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176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嗣因本院認為本件有不得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之情,爰將原裁定予以撤銷,改依通常程序審理。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3月2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羅森德
法官陳海寧法官蘇碧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3月26日
書記官賀燕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