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司執消債清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6號債務人 林宗源 代理人 周尚毅 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以109年度消債清字第5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頁)。次查,據債務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所載,並無財產,亦無以債務人為要保人投保之人壽保險,有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回覆書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55、158頁)。又債務人持有之溫普敦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出資額183萬5,000股實體股票經財團法人工業技術鑑測中心判斷價值為
0元(見本院107年度消債更字第19號卷,下稱消債更卷,第349頁),其在國泰世華銀行台北富邦銀行之帳戶,亦僅有零星存款數額,其他帳戶均經銷戶為0元,有債務人提出之存摺明細可參(見消債更卷第298頁、本院卷第94頁、第100至127頁),堪認債務人財產應不敷清償相關費用及債務,自應終止本件清算程序。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8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藍凰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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