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侵附民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侵附民字第24號原告代號:AW000-A000000號(真實姓名住籍詳卷)法定代理人代號:AW000-A109232A號(真實姓名住籍詳卷)訴訟代理人 余柏萱 律師被告甲○○法定代理人 張非錯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侵訴字第36號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8月2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蕭文學
法官黃怡瑜法官葛名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韻蒔中華民國110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