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重附民字第2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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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重附民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重附民字第29號原告3429-B105018(「 小涵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兼法定代理人3429-B105018A(「小涵」之父,真實姓名年籍
「小涵」之母(真實姓名年籍詳卷)被告 陳冠霖
鄭東昇 上列被告因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中華民國10
7年4月18日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所載「法定代理人」,應更正為「『兼』法定代理人」。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所載「法定代理人」等語,為「『兼』法定代理人」之誤寫,此有卷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可憑,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8月6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劉方慈
法官黃潔茹法官汪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怡孜中華民國107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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