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字第3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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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上字第3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拆除基地台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上字第322號上訴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優 訴訟代理人 張伊萍 複代理人 蘇煥文 律師
郭佳瑋 律師上訴人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訴訟代理人 陳怡錚 律師上訴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 訴訟代理人 張惟淳 上訴人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芳銘 訴訟代理人 黃麟凱
參加人太陽帝國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范姜淡 訴訟代理人 邱清銜 律師複代理人 游淑琄 律師被上訴人財團法人桃園縣私立啟新社福會特別代理人 許朝財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拆除基地台等事件,因太陽帝國大廈原頂樓平台究有無增建整層違建物之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另為查明上開事實,本院認有會同建管機關至現場查驗之必要。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6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傅中樂
法官林玉珮法官魏于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6日
書記官陳韋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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