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聲字第3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388號聲請人HIGHBERGER,KAKITA,SPENCER&TURNERMAFCORP.法定代理人K.HUNG(應受聲請人新加坡商康劑行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建耀 聲請人一太事務機器行法定代理人 孫子成 聲請人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VICTORHSIEH聲請人 謝諒獲
一心稅務專利法律師事務所上一人法定代理人PAULHSIEH聲請人金獅私人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世界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停止執行事件(本院107年度抗字第1021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本文固有明文。惟當事人聲請訴訟救助後,自行繳納裁判費用者,即難認其無支付訴訟費用之資力。
二、聲請人就民國107年7月20日原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74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107年度抗字第1021號),並聲請訴訟救助。惟聲請人已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見抗告卷第16頁),難認其無支付該抗告事件訴訟費用之資力,依上開說明,其訴訟救助之聲請,即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6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鍾任賜
法官黃明發法官林政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7年8月6日
書記官王韻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