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交重附民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5號原告 翁偉成 被告 張木貴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0年度交易字第562號(經本院裁定改以簡易程序處刑,案號:110年度交簡字2313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8月2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高如宜
法官陳鈺雯
法官鄭銘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
書記官陳姝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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