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國簡字第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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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國簡字第3號

抗告人 蔣敏洲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2年5月10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陳添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

書記官黃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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